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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病假工资是多少

 54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  发布时间:2015-07-18 23:30:21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据介绍,目前我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涉及通信、金融、建筑、石油石化、铁路、医院、邮政、电力、烟草、学校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劳务派遣工主要来自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少数专业技术人才。

新政实施前,由于缺少完备的法律保障,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有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福利待遇低,遭遇工伤、突然辞退等状况时难以维权等问题。新政实施后将为劳务派遣工维权建立一份有效保障。

新政明确规定,今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标单位应在2年内达标。为保障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社保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等。最关键的是,合同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数额。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作者: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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