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于今年5月10号到南京江宁一公司工作,规定试用期三个月,本来8月10号实习期满,该签合同了,可公司一拖再拖,在8月20号,公司突然通知我,合同可以签,但由于我不能胜任工作,再干一个月就走人吧。 我感觉我被骗了,平时我工作很努力,浪费我4个月时间啊。请问懂劳动法的,我可以要哪些补偿,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
我于今年5月10号到南京江宁一公司工作,规定试用期三个月,本来8月10号实习期满,该签合同了,可公司一拖再拖,在8月20号,公司突然通知我,合同可以签,但由于我不能胜任工作,再干一个月就走人吧。 我感觉我被骗了,平时我工作很努力,浪费我4个月时间啊。请问懂劳动法的,我可以要哪些补偿,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共应赔偿你4个月的工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在公司工作之日起就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
2、公司应当赔偿你双倍的工资,也就是再给你三个月的工资,并与你补签劳动合同。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补交社保。
4、你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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