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员工造成损失,赔偿当有标准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15-07-20 19:19:59
导读: 小周是哈尔滨市一家移动运营商某营业厅的员工,近日她正为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苦恼不已。前几天,一位来缴费的顾客要求缴纳20元的费用,可小周因听错只给办理了十元的缴费手续。后这位消费者与小周发生了争吵,并向客户中心投诉了小周的服务。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该营业厅罚款5000元的处理。营业厅老板非常气愤,...

      小周是哈尔滨市一家移动运营商某营业厅的员工,近日她正为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苦恼不已。前几天,一位来缴费的顾客要求缴纳20元的费用,可小周因听错只给办理了十元的缴费手续。后这位消费者与小周发生了争吵,并向客户中心投诉了小周的服务。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该营业厅罚款5000元的处理。营业厅老板非常气愤,他严厉地批评了小周,并告诉她5000元罚款全部由小周来支付,支付方法是每个月将小周的工资全部扣下,直到扣满5000元为止。小周是外地来哈务工人员,每个月工资900元,她完全靠这些工资生活,如果没有了工资根本无法生活。她与老板商量,能不能一次扣两百块,这样她能够勉强维持生活。可营业厅老板不同意,坚持要扣掉她全部的工资。小周这下犯了难,5000元的罚款要扣掉她近半年的工资,这期间,她如何生活。
劳动法律专家、律师姜庆闻认为,此类案件比较特殊,虽然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但又有别于普通的劳动法律纠纷。姜律师是从一个多年前的案件开始注意到此类法律问题的。2000年有一用人单位找他咨询,其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搞错了图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他们咨询这个技术人员有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起诉怎么起诉?当时他查阅了我国现行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这方面规定很少。虽民法通则有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赔偿金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劳动法律作为一个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确有特殊性。

  经过仔细研究,姜律师得出结论,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16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工资额的20%。如果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这种情况的赔偿条款,则公司有权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赔偿公司的损失,但不能超出劳动者工资的20%。如果扣除工资的比例超过了这个数字,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反映。

  《民法通则》规定了只要造成损失就应进行赔偿的大原则,但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中也找不到对应的规定。这种状况就给具体案件的实际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法律依据单薄

  可操作性较差

  姜庆闻认为,在哈尔滨市乃至国内,极少有此类诉讼案件发生,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且可操作性较差。他介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民事一般法律中规定了过错的赔偿责任,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不详细。

  姜庆闻认为,劳动者只有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用人造成损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中确有相关规定,不过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因劳动法律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在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确定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看,只要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还在职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赔偿方式,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规定了扣除额受“当月工资的20%”、“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限制。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因此在争议发生后,即使是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随时都可能存在辞职的的情况。所以,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赔偿方式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况且,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的赔偿方式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选择权。但在实践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赔偿的数额上 ,对赔偿额多作限制性的理解。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似乎找不到更多的依据。

  姜律师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对存有过错的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但真正主张的用人单位确很少。因为,一旦主张,单位人心惶惶,谁都担心自己将是下一个赔偿义务人,因而处处小心工作,工作效率、工作创新度等自然大打折扣,这也是社会中很少有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案例重要原因。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