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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把房屋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把房屋过户给子女怎么操作需要什么手续

 176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1-26 9:34:22
导读:1、父母可以把房屋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拥有房产证的年龄,因此,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并且可以登记在不动产簿上。 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称为过户。过户虽然需要收取一定的过户费,包括契税、所得税、房屋评估费等,但是相比于遗产税要低得多。如果家长不采取过户,而是以赠与的方式把房...

1、父母可以把房屋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拥有房产证的年龄,因此,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并且可以登记在不动产簿上。

  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称为过户。过户虽然需要收取一定的过户费,包括契税、所得税、房屋评估费等,但是相比于遗产税要低得多。如果家长不采取过户,而是以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赠送给子女。虽然可以免交税费,但是以后这套房子若要转让,其原始取得价是0元,在办理过户时,会以房子的市值来征收税费,比过户费要高出很多。

  如果家长准备买房给未成年的子女,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独立签订购房合同的能力,但家长作为房产购买人可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署成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购买房产时,如果家长选择的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产权人一栏直接填写孩子的姓名,孩子便能成为独立业主。办房产证时只要其监护人出具有关证明手续即可将房产写在自己孩子名下。但如果家长选择了按揭贷款,则未成年子女不能成为独立的产权人,产权只能是家长和未成年子女共有。

  但要注意,如果房子过户到未成年人的名下,那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该未成年人了,没有经过其授权,监护人是无权处置该房的。另外,家长应该考虑到,如果子女成年以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自己也无法收回房子。

  2、离婚房产可以过户给未成年孩子吗?

  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也不会出现问题。会出现问题的是:房产登记的是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名字,一方未想好或出于希望尽快离婚的目的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办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手续时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一方反悔,这种情况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能起诉解决。

  把房子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是可以到房产局办理赠与公证手续的,具体的手续由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开展与其年龄智力相仿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把房屋过户给子女怎么操作?

  未成年人能够作为产权人购买房产,但是购房整个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手续应当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在未成年人不够18周岁之前是不能单独处置该房产的,若未成年人出现房屋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在法定代理人的统一下,代为行使。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即可单独使用房产的相关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过户费用:一般咨询下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可能会有所不同,印花税没区别。

  4、能否收回赠给未成年子女的房屋?

  【基本案情】

  2001年,曾某和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两层住房的第二层登记在儿子名下,第一层归黄某所有。离婚后,曾某仍然住在二楼,黄某多次要求曾某搬出,遭到曾某拒绝。一天,黄某趁曾某外出,将大门锁和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曾某无法进入房屋。曾某表示赠与不成立,要求收回二楼住房。

  【律师分析】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它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只要曾某表示把房子的第二层赠给曾某某,且曾某某也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意思表达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本案中,曾某的儿子曾某某才十一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他在父母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不太现实,就算是口头上答应也不一定能行。所以,对于曾某某接受曾某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应该灵活处理,即只要曾某某没有表示反对,而且曾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儿子不同意接受赠与,就应当认定为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合法成立。

  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曾某虽然把房产赠给了曾某某,但并未实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房产产权并未实际转移。曾某仍然是实际物权人,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当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且是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时,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曾某可以依据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综上,本案中房屋产权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曾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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