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合同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公司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因形象不好解除合同怎么维权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2-29 15:18:37
导读:有时候大家开玩笑会水说长相决定待遇,那么在就业的过程中,公司可以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的做法违法吗?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下文律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可以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案情简介:半个月前,张女士与一家公司通过网络传输技术,签订一份为期两年(...

有时候大家开玩笑会水说长相决定待遇,那么在就业的过程中,公司可以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法吗?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下文律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可以以“形象欠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半个月前,张女士与一家公司通过网络传输技术,签订一份为期两年(含2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后,即千里迢迢前往任职。不料,前几天,公司却在张女士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突然以其腿有微跛,“形象欠佳”为由,单方决定将其解聘。张女士虽然一再争取留下,可公司就是固执己见。

无奈,张女士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赔偿其前来就职的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差旅费用以及为准备工作导致的相关损失。而公司却根本不予理睬。

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公司必须向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公司要想将试用期内的张女士解聘,一则在理由上必须是因为张女士无法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如此;二则在程序上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公司在张女士根本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问题,也没有提供时间或工资保证的情况下强行为之,明显与之相违。同时,该法第90条还指出,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29条第三款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公司仅仅因为张女士腿有微跛,便以“形象欠佳” 为由,不顾张女士并未也不会影响工作的事实,强行将张女士解聘,明显构成就业歧视。而该法第68条还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这一角度上看,公司同样难辞其咎。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