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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公判讨薪民工引争议 农民工讨薪公判是否合适 公判相关法律规定

 2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3-18 14:38:08
导读: 3月16日,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图片来自“阆中在线”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

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判大会引争议 专家:无人权

  3月16日,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图片来自“阆中在线”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

  事件

  讨薪无果挟持警察扰乱秩序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

  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审判

  8农民工分别获刑6至8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当地

  阆中法院网已撤下

  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公判大会”的召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不过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不少争议。

  阆中法院为何要选择用开“公判大会”这种方式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法院方面“正在开会研究中”。不过截至昨日晚11点半,记者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而记者登录最先发布此消息的阆中法院网,发现网站上已无任何。

  ■ 专家说法

  “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

  阆中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8名农民工集中宣判,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对此,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范辰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则表示,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齐林还表示,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维权行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对上述8名农民工,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

知识延伸:

    公判,指公开宣判,就是法院在群众大会上向当事人和公众宣布案件的判决。各地形式不一,有的是在审判机关正常的庭审结束后在群众集会上一并宣读多名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书,有的是将庭审过程摆在广场等集会场所,当众开展庭审活动并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诉法解释183第1款: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公开宣判;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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