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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28 16:34:37  10人浏览 0人评论

   1.基本案情

  2002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上诉人)李某与其同事王某、张某(另案处理)、孙某等人在某区一迪厅娱乐时,遇到本单位女同事王晓某等人及其朋友王宗某等人,王宗某故意撞了李某一下,李某对王宗某说:“刚才你撞到我了。”王宗某说:“喝多了,对不起。”两人未发生进一步争执。李某供称其感觉对方怀有敌意,为防身,遂返回其住处取尖刀一把再次来到迪厅。其间王宗某打电话叫来张艳某(男,时年20岁)、董某等三人(另案处理)帮其报复对方。三人赶到环球迪厅时李某已离去,张艳某等人即离开迪厅。李某取刀返回迪厅后,王宗某即打电话叫张艳某等人返回迪厅,向张艳某指认了李某,并指使张艳某等人在过街天桥下伺机报复李某。当日凌晨1时许,李某、王某、张某、孙某等人返回单位,当途经过街天桥时,张艳某、董某等人即持棍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孙某先被打倒,李某、王某、张某进行反击,其间,李某持尖刀刺中张艳某胸部、腿部数刀。张艳某因被刺胸部,伤及肺脏、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56条、第61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13日判决如下: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其在遭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正当防卫,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李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本案部分情节的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李某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第61条之规定,于2003年8月5日判决如下:

  上诉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涉案问题

  事后防卫如何认定与处理。

  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行为本身是正当防卫,只是由于没有积极救治被害人导致李某承担间接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而被告人李某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张艳某要害部位胸部数刀,在被害人倒地后还对其进行殴打,故李某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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