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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用绩效工资支付员工加班费是否合法
问:吴某在某房产公司的销售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平均每月加班六天,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费,后公司要求该部门用获得的绩效工资支付吴某的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论是定额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其均是工资表现形式。而劳动者被单位委派加班加点所应获得的额外劳动支出的补偿,与绩效工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绩效工资只能由部门根据每位员工的具体表现,在正常工资范围外,发放给其奖励工资。而加班工资则是劳动者牺牲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付出了额外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补偿。用绩效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于侵害了加班员工的合法权益,因而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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