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砸110值班岗有多大事
临高两男子在酒吧喝醉后闹事,打砸110值班岗,并将值班岗工作人员打伤。近日,这两名男子被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
2013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劳某财(现年26岁,临高人)、王某彬(现年24岁,临高人)与王某明、王某丁、王某南、劳某川(以上四人已判决)及王某武、劳某豪(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皇家邮轮酒吧内喝酒。
随后,劳某财在上邦百汇城2号110值班岗处,与110值班岗值班人员孙某波、王某亮发生争执,劳某财便叫来王某明、王某丁、王某南、劳某川、王某彬等人到110值班岗起哄闹事,对值班人员孙某波、王某亮进行殴打,并打砸110值班岗。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波所受伤害构成轻伤,被害人王某亮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劳某财等人酒后与110值班岗值班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叫人到110值班岗起哄闹事,将孙某波打成轻伤,王某亮打成轻微伤。劳某财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