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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高压电击残谁担责

2014-05-29 18:17:47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学生被高压电击残谁担责

  11岁的亮亮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站橡胶制品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各类损失64万余元。

  2012年5月31日,亮亮在上学途中,进入路旁山坡一变电房,被放置在变电房内的变电器高压电流击伤。2013年8月30日,经司法鉴定认定,亮亮右上肢缺失属五级伤残,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此外,还需植皮等后续手术治疗。

  法院审理查明,原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变电房内的两台变压器,一台属于西站村所有,后移交给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管理。另一台即放置在变电房内砖砌平台上的变压器,属于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其电源来自电力公司变压器。

  事故发生前,该变电房的房门设置有“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房内被告西站橡胶厂所有的变压器表面也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但该变电房房门未锁闭,变电房墙体上有一墙洞。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上述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对其尽到了危险性警示义务,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故两公司对受害人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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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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