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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病去世留下债务谁来还  

2014-06-19 9:55:23 | 李华阳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男子因病去世留下债务谁来还  

    赵大伟因生意来往欠人债务,后因病去世。债权人李军向赵大伟妻子及子女索要债务被拒。李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及利息。61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55岁的赵大伟系巩义市新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赵大伟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为15万元。李军是做煤炭生意的,经人介绍认识赵大伟。自201111月初,李军为赵大伟供应煤炭,截止20111111日,赵大伟共欠李军煤款28780元,由赵大伟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到20111120日还清。后经李军多次向赵大伟催要,赵大伟一直借口推托。后赵大伟于2013818日因病去世,赵大伟死亡后,李军认为张女士作为赵大伟的妻子,对赵大伟所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锋、赵娟、赵阳作为赵大伟的子女应当在继承赵大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赵大伟的妻子张女士及子女均已对该债务不清楚为由拒绝偿还。李军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煤款28780元,并从201111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

  经查明,赵大伟死后妻子及其子女并未继承赵大伟在公司所持有股份。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赵大伟死亡后,其妻子张女士、儿子赵锋、赵阳、女儿赵娟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财产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因该笔欠款发生于赵大伟和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张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对该债务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赵锋、赵娟、赵阳作为赵大伟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赵大伟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张女士未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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