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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钱诱痴呆女怀孕犯罪乎

2014-06-19 8:50:26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钱诱痴呆女怀孕犯罪乎

        2011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仇某到安源镇一杂货店里,被害人汪某(女,19岁,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存在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店内看别人打麻将,仇某见其头脑有些痴傻,便对汪某说到超市去给她买零食,仇某骑摩托车带汪某来到超市买了零食,在返回的路上,仇某将摩托车停在一小桥处的废旧房子旁,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未遂。11月的一天上午,仇某看见汪某一人在家,便产生了和汪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在付给汪某三十元钱后,仇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该情形一直持续到20128月份,仇某发现汪某怀孕而停止。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仇某明知被害人汪某系痴呆女性,利用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不完全知道反抗之机,以少量钱物作为诱惑长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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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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