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钱诱痴呆女怀孕犯罪乎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仇某到安源镇一杂货店里,被害人汪某(女,19岁,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存在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店内看别人打麻将,仇某见其头脑有些痴傻,便对汪某说到超市去给她买零食,仇某骑摩托车带汪某来到超市买了零食,在返回的路上,仇某将摩托车停在一小桥处的废旧房子旁,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未遂。11月的一天上午,仇某看见汪某一人在家,便产生了和汪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在付给汪某三十元钱后,仇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该情形一直持续到2012年8月份,仇某发现汪某怀孕而停止。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仇某明知被害人汪某系痴呆女性,利用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不完全知道反抗之机,以少量钱物作为诱惑长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