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开采三吨原煤有啥后果
广西南丹县里湖乡“黎老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陆晓明到南丹县里湖乡一大煤场对非法开采的煤矿窿进行管理和出售开采所得的原煤,其二人并约定计价数额,出售多得部分作为陆晓明的酬劳。被告人陆晓明明知该小煤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明知南丹县里湖乡一带小煤窑被禁止开采的情况下,仍叫陆某帮其对小煤窑进行具体管理。2012年10月,陆某带来工人到该处帮开采原煤,装上斗车,利用卷扬机拉到地面。陆晓明按110元/立方米付工钱给陆某,再由陆显明将工钱付给工人。12月31日,陆某等人正在该非法小煤窑开采原煤时,被南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获陆某等人非法开采得的3吨原煤。经鉴定,陆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5 9135.3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本案中,陆晓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9 135.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