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硒鼓假冒注册商标再销售有多大事
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陶岭伙同邹红光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2号楼南平房出租屋内,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某受雇于陶岭和邹红光,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陶岭、邹红光、戴某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惠普、三星、佳能、兄弟、松下等品牌硒鼓358个,其中包括已包装硒鼓和已灌装未包装硒鼓。经鉴定,其中341个硒鼓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陶岭伙同邹红光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