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代理权被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郭某是某电脑公司的业务经理, 在某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电脑公司按期结清。后郭某因故辞职。月底该餐厅前去结账,电脑公司认为:郭某当月的三次用餐都是用来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绝郭某所签的餐表。请问:郭某辞职后在该餐厅签单的行为是否有效?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郭某曾经有在该餐厅签单的代理权,但是郭某在餐厅擅自招待私人朋友以及郭某辞职后在餐厅以电脑公司的名义签单均属于无权代理。不过,由于郭某长期在餐厅签单,电脑公司也没有将郭某辞职的情况通知该餐厅,私人朋友与电脑客户亦无法识别,所以餐厅有理由相信郭某辞职后在餐厅的签单行为均有权代理。所以,郭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电脑公司应该付款,其损失可以依法向郭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