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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旬女子卖淫后因嫖资纠纷告25岁小伙强奸是犯罪吗
当时,47岁的兰大妈租住在周巷。她是独自一人来慈溪打工的,贵州老家有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年 。
“我早上下班回来,正在睡觉,听到有人在敲门。我穿着夏裤就开门了,看到一个年轻小伙子推着自行车问我有没有房子租。”大妈说,她听对方是外地口音,打工不易,就让他进屋来坐会。
小伙进了门,两人聊了会家常。过了一会,大妈突然喊叫起来:“你不准走!你别跑!”
屋外很快就有人围过来,就看到小伙慌慌张张地推个自行车要溜,大妈拦着他不肯放。小伙伸手推搡她,用了点力气,跑了。
路人看不下去了,报警。民警来了以后,大妈苦着脸说,她被小伙子强奸了呀,这下怎么做人哟。
这还了得,民警暗下决心,一定要抓住这个禽兽!
小伙哭丧着脸说:
她是自愿的
去年8月份,民警在河南抓到了这个小伙,并以涉嫌强奸罪将他刑事拘留。可小伙子一口一个冤枉,没有强奸这回事,两人是“自愿的”。
这个画风转变的有点快啊,民警吃不准了。正在继续调查的时候,又有人报警了,又是跟兰大妈有关。
这次主角是两个男人,他们是为了大妈斗殴。关键是,据说两人与兰大妈的关系都比较“密切”。
兰大妈的邻居还特别跟警方作了证:兰大妈的暂住房里面,经常有不同的男子来过夜。
联想到前后的关系,民警又去找兰大妈谈话。
这次,兰大妈扛不牢了,终于改口。
你猜她说的是什么?
“当时被他白搞了,心里有气,想告他强奸,想让他坐牢去。”
民警的三观又被刷新了。
真相终于大白:
为了100元双方翻脸
好,现在民警终于可以从双方的说法里,拼凑出这个完整的故事了。
当天,小伙子进了兰大妈的暂住房,一开始是聊家常,接着这个话题就跑偏了。
“我给你100元,搞一下。”小伙子说。
“我想想我一个老太婆,有100元可以赚也好的,就同意了。”兰大妈后来说。
结果完事后,小伙穿好衣服拿钱,发现钱不够,于是开始讨价还价:“要么就给你50元。”
谈好的价怎能说黄就黄?大妈可不是好惹的,坚决不肯。
小伙想穿衣闪人,大妈迅速套上衣服拦住了小伙:“搞了我,钱不给我,就想一走了之,告你强奸。”
好,神转折来了。经过调查,民警发现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不是强奸是自愿;至于大妈为什么会翻脸,她的说法是:“搞了我,钱不给我,就想一走了之,告你强奸。”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5旬女子卖淫后因嫖资纠纷告25岁小伙强奸 作者:叶胜男 陈艳艳 周文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兰大妈因嫖资纠纷,谎称遭到小伙强奸,导致小伙被警方立案调查,并被刑事拘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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