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博女子患精神分裂撞击孩子致死法律分析
2013年11月13日晚上,在朝阳某小区出租屋内,祁某独自在家照顾年仅1岁零两个月的女儿荣荣(化名)。次日凌晨2点,荣荣突然醒来,哭闹不止,正在睡梦中的祁某被吵醒。据祁某案发后供称,她当时出现幻听,见女儿一直哭,心里愈来愈烦躁,于是情绪失控,不断摇晃女儿的身体,并抱着女儿的头,朝木柜撞击多次。见女儿头部流血不止,祁某似乎又清醒过来,立即抱着女儿前往医院就诊。祁某赶到医院后,医生发现荣荣已经死亡。对于死亡原因,祁某谎称,女儿是自己不小心掉到床下摔死的。而接诊医生发现女童头部多处出血,颅骨可见凹陷性骨折,认为孩子属于非正常死亡,于是报警。
据了解,案发时,祁某的丈夫在河北出差,对此事全然不知。
荣荣的伤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在警方调查时,祁某表情漠然。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祁某在案发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过调查警方得知,原来荣荣2013年底,祁某的丈夫在没有征得祁某同意的情况下收养了弟弟的女儿是的养女。祁某和丈夫只是将荣荣的户口登记在两人名下,并未按照法律流程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据了解,今年39岁的祁某,自幼学习成绩优异,考取某名牌大学本科毕业后留校任教。2001年,祁某又考取了复旦大学的博士研究生。2007年,苦读6年的祁某始终达不到毕业要求,后因故中断学业。因学业问题祁某长期抑郁,此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需要吃药治疗。患病后,祁某便来北京投靠丈夫,长期在家养病。案发后,祁某表示愧对亲戚。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读博女子患精神分裂撞击孩子致死被公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祁某睡觉被吵醒后烦躁失控,以幼女头部朝木柜撞击多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经鉴定,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本案中,因为没有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祁某对荣荣的收养是非法收养,双方只是形成了一种事实收养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荣荣的生父母依法可以向祁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