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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患绝症吸毒镇痛而贩毒是犯罪吗
两年前,张丽的丈夫徐闻(化名,已死亡)被查出患肺癌晚期,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徐闻被病痛折磨的寝食难安。起初,夫妻俩通过医生处方在医院注射镇痛药镇痛,后来因各种原因镇痛药渐渐无法找到。徐闻听人说吸食毒品能够镇痛,便从他人处买来毒品海洛因多次吸食,然而巨额的吸毒花费使这一原本拮据的家庭不堪重负,于是徐闻干起了以贩养吸的勾当。在徐闻卧床不起的日子里,张丽协助丈夫贩毒,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4.65克。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丈夫绝症吸毒镇痛 妻子贩毒依法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中,无论张丽贩卖了多少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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