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被邻居家一览无余怎么办
据了解,2009年,孙先生将自家原有住宅拆除,建成4层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他人经营青年公寓。由于该楼房北墙的四扇窗户面对着王老先生家的院落及房屋,透过窗户,王老先生家的情况“一览无余”。王老先生称,来自公寓的喧闹也给他的生活和居住造成了一定影响。王老先生多次与孙先生沟通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王老先生诉称,站在楼房窗边的人可以直接看到他家的院落和屋内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其一家人的生活起居。“青年公寓还影响了我家的采光,排放的废水也对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王老先生还补充说,自己家的石棉瓦遮雨棚也因被告孙先生建房损坏,一并要求赔偿。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站窗边看邻居家一览无余 楼房主人被判封四扇窗户 记者:王晓飞 )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孙先生固然有权将自己所建楼房进行商业使用,但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使用不应当破坏邻里关系和谐,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及起居。孙先生建设楼房北墙的4扇窗户对原告的生活和居住造成影响,因此,王先生要求被告将4扇窗户用砖封严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此外,王先生家的石棉瓦遮雨棚因孙先生建房损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赔偿。若法院查明孙先生的建筑物排放的废水以及采光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影响,孙先生也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