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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幼童坐入粉店开水锅被烫伤谁担责

2015-06-10 16:01:24 | 李华阳 | 20人浏览 | 0人评论

1岁幼童坐入粉店开水锅被烫伤谁担责

 6月1日上午10点左右,小阳阳与妈妈周女士在沁园小区外的粉店吃早饭,在周女士与他人谈话时,小阳阳自行在店中玩耍。店家刚将店内煮完粉的开水锅置于地上。据周女士回忆,儿子就在她的视线范围内,又远离马路,自己以为不会出什么问题,但是完全没想到店主放了锅开水在地上,儿子竟一屁股坐进了开水锅中。店内顾客马上将孩子救了出来,粉店店主驾车先将孩子送往了省儿童医院,被建议转院后又送至湘雅二医院。据湘雅二医院烧伤整形科主任王先成介绍,阳阳身体烫伤面积为65%,属于特重度烫伤,病情危重。烧伤治疗一般分为休克期、感染期、修复期三个阶段。目前,阳阳刚刚度过烧伤治疗中的休克期,并未脱离生命危险,未来阳阳身上会留下疤痕。(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1岁幼童一屁股坐入粉店开水锅 身体烫伤65% 实习记者:陈露菡)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店家刚将店内煮完粉的开水锅置于地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过失存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周女士作为阳阳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照顾义务,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店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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