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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已经抢劫杀人吓跑的哥后开其车游玩构成犯罪吗

2015-06-18 15:53:43 | 李华阳 | 14人浏览 | 0人评论

谎称已经抢劫杀人吓跑的哥后开其车游玩构成犯罪吗

张三和李四二人乘坐出租车去城郊玩耍,因为路程较远,二人无聊中便决定作弄一下司机程某。于是,张三和李四告知程某,他们刚实施了一起抢劫,并刺杀一人,现在正在跑路。谁知程某信以为真,在一个转口,程某将全部财物交给张三和李四后,便匆匆弃车逃跑。张三、李四在程某逃跑后,便自行驾驶程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直至被警方抓获。(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作弄他人无意获得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何莎 吴娱琴)

李华阳律师: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中有一种是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本案中,司机程某出于害怕而给付张三和李四财物,但实质在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张三和李四基于司机程某的行为而获得财物,是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属于恶意受益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张三李四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及时返还司机程某财物,并对程某出租车的损耗予以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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