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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4天后死亡 医院诊治不是否担责

2015-06-18 15:54:12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婴出生4天后死亡 医院诊治不是否担责

王女士称,她于2012年4月底怀孕,在佑安医院做了全程的孕检并建立孕检档案,怀孕期间一切正常。2013年2月28日,她在该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后一直在观察室,医院记录母子一切正常。同年3月3日早,一名医生说婴儿有一点吐奶,让安排住院观察,她随即为儿子办了手续,住进新生儿科。此时正值医生换班,另外一名医生上班后便为婴儿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医生告诉她婴儿心跳有些快,其他正常。当天下午,她正在病房外等候消息,突然接到医院电话,称婴儿正在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王女士说,这个过程对她来说太突然。事后她要求医院说明情况,但医院一直躲避。直至2013年3月8日,院方才给出一份院内专家讨论意见,认为婴儿是新生儿营养代谢性疾病和生长发育不全。尸检结论为:因胃穿孔继发急性纤维素性腹膜炎,导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女士随后和丈夫起诉,称医院主观上不细心,客观上对孩子症状估计不足,诊断错误,导致孩子死亡。他们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9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患儿在2013年3月2日停喂一次后吐奶未见好转,院方未充分考虑与可能存在的消化系统疾病相鉴别,进行相关检查。医院在患儿出现缺氧症状和体征时未能早期及时予以吸氧等处理,表明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对患儿病情的早期发现,以及转入新生儿科后的抢救治疗具有一定不利影响,与患儿最终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程度介于轻微与次要因果关系之间。(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婴出生4天后死亡 医院被判诊治不足赔偿23万 )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鉴定报告评定责任程度的参考意见可以看出,佑安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应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判定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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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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