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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何罪

2015-07-17 17:14:01 | 李华阳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

2013年3月31日20时许,周某晴、徐某强伙同刘某群,身着江西省丰城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的工作制服,开车来到105国道某路段,以检查站执法人员身份拦截来往载重货车,对超载车辆以罚款为由违法收费,当晚共收取违法所得160元(周某晴、徐某强及刘某群各分得赃款50元,其余10元算汽油费给了刘某群);同年6月1日凌晨2时许,三人以同样作案手法、在原路段收取违法所得1400元。当日,周某晴、徐某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群在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冒充工作人员收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从客观要件看,两被告人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罚款是以威胁、要挟或恫吓为特征,往往是不给钱就不放行车辆,从而让相关司机迫于无奈而不是自觉地交出钱财;从主观要件看,两被告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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