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杜某微(女)由赵某蓉(女)与夏某华(男)于2006年11月9日非婚所生。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08年3月协商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对杜某微轮流抚养(三年轮一次,先由赵某蓉抚养)直至成年。解除同居关系之后,赵某蓉连续抚养杜某微六年,而夏某华未履行抚养义务,于是酿成纠纷。2013年11月,赵某蓉诉之法院,要求夏某华支付杜某微的抚养费5万元。另查明,夏某华系农村户口,平日以耕种农田和打工为生,无固定收入。(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农村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夏某华为农村户口,属无固定收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其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应以被抚养人所处行政区域的农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在20%至30%比例范围内、结合女儿杜某微的实际需要、抚养的期限以及夏某华的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