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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内大街塌陷事件法律分析
李某俊将自己所购买的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内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某的个体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俊要求卢某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某指派无执业资格的李某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最终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大街道路塌陷、部分民房倒塌破坏,办公楼结构受损倒塌,造成了交通拥堵,并且影响相关居民和多家单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经鉴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90余万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德内大街塌陷事件涉事人员被提起公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二是违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业务”过程中;三是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后果。主体上,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主观上,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存在着主观过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们的主观意志的,属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上,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并非都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才能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中,一、李某俊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上:将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某的个体施工队,且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俊要求卢某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其行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90余万元。所以,李某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卢某在他人提出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求的同时或之后,无任何威胁的言辞或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卢某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冒险行为,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这时卢某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要实施违章作业行为,因此卢某对自己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就具有过失心理,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李某轮无执业资格,却接受卢某的指派,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上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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