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地铁被挤到,谁负责
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去往梨园站,在车门开启时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但具体致伤人不明。随后地铁值班人员徐某将朱先生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先生左侧7-11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乘地铁被挤倒致肋骨骨折)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侵权责任法》可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一、朱先生在车门开启时准备上车,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造成伤害,应当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本案件发生在19时40分,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时段,这个时段,换乘站的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三、具体赔偿数额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