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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新政丧失购房资格合同能否解除

2017-05-16 17:51:10 | 李华阳 | 1人浏览 | 0人评论

姜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与赵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赵先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处房屋,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办公。姜先生向赵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合同对于房屋的权属、成交方式、成交价格及资金划转方式、房屋的交付、权属登记等也予以约定。姜先生说,自己购买该房屋是想用于居住,但他万万没想到,房屋网签还没办就遭遇了北京商用房新政。3月26日,北京市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需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而姜先生的妻子名下已拥有一套西城区的房产,且两人婚姻尚在存续期间,因此按照新政策,姜先生已不具备购买该商用房产的资质。姜先生认为,房产新政的颁布是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现在按照新政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要求赵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而赵先生则不同意,那么合同能解除吗?(来源:普法网 原标题:买房遇新政 丧失购房资格)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解释,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结合本案,北京市政府的商用房新政便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姜先生可以依据该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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