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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证据有效吗

2017-05-16 17:56:13 | 李华阳 | 7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1年1月4日,刘先生和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下称三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任该公司LED芯片生产车间组长,合同期限截止至2014年1月3日。2011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约定如果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外应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4年1月3日,双方协商将劳动合同续期至2019年1月3日,刘先生在生产部门的管理岗位任课长。同年8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刘先生在该承诺书中明确于2014年8月16日其与三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从事同类业务。如果刘先生违反承诺,应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三安公司同意每月向刘先生支付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3%作为经济补偿金。此后,三安公司陆续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18599元。刘先生离职后,三安公司通过厦门黑曜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黑曜石公司)对他进行跟拍并获取刘先生在该公司与其他人员合影照片和其他文字资料,因此认定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自2015年3月起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后,三安公司以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依据三安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刘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应该向三安公司支付违约金。为此,刘先生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三安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及竞业限制补偿金18599元。被告三安公司为收集原告刘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委托黑曜石公司调查取证。该公司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老东家”偷拍的证据有效吗?)

 

李华阳律师:该公司收集的资料要作为证据使用要符合三点:一、提供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民、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调查权,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原则,黑曜石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二、证据形式要合法,这份证据材料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书证,上述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图片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刘先生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三、证据的取得程序要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只能依据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虽然黑曜石公司在取证过程中采用了跟踪、偷拍等方式,但取证过程在公共场合完成,没有侵害原告刘先生的个人隐私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黑曜石公司完成取证行为后,对涉及原告刘先生的证据,没有随意加以传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和用途,而是在法律不禁止的特定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其调查的证据材料符合以上三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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