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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下巨额工资能否让其以田抵债

2017-05-17 18:24:32 | 李华阳 | 11人浏览 | 0人评论

个体工商户李某是一个农民,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李某资不抵债后,一直无法支付其雇请的员工工资。目前,被拖欠的工资已达数十万元。无奈之下,员工们只好要求李某“以田抵债”,即将其从村委会承包经营的一块耕地抵给员工,再由员工租赁给他人建造厂房。可是,李某同意,村委会却表示反对。那么,村委会干涉李某“以田抵债”建造厂房合法吗?(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老板欠下巨额工资 能否让其以田抵债)

 

李华阳律师: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农民承包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李某对土地没有所有权,那么,李某就无权“以田抵债”;其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李某的土地不能用来建厂房,所以,村委会干涉李某“以田抵债”建造厂房是合法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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