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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续保宽限期内出险时保单的效力问题及保险公司责任

2017-05-22 17:11:14 | 李华阳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张某曾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2017年2月15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了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经到期,要求张某务必在60日的宽限期内前往营业厅续缴保费。就在此后的第四天,张某在驾驶电动车时被撞成重伤,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4月9日,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张某受伤期间已超出保险期,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那么,在续保宽限期内出险,保单失效了吗?保险公司是否仍要担责?(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在续保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李华阳律师第一、关于保单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张某投保的合同属于期缴型合同,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而目前张某的保险合同还在续保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合同效力还未中止;第二、关于公司的责任问题,《保险法》三十六条还规定,被保险人续保宽限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仍要担责,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张某保险金,不过可以扣减保险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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