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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中给付欠条有效吗

2017-05-22 17:11:46 | 李华阳 | 8人浏览 | 0人评论

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总价款8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时向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房款;如张某违约,则需向王某返还20万元;如王某违约,已付的10万元定金则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经张某同意,王某支付了6万元现金,并向张某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后张某反悔,不想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20万元。而张某认为自己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6万元,另外4万元虽出具了欠条,但并未实际交付,应该赔偿12万元。那么,这4万元欠条是否算作定金呢?张某该偿还多少违约定金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给付欠条能否视为对定金的给付)

 

李华阳律师:在我国,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其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即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来确定合同数额。结合本案,经张某同意,王某支付了6万元的现金,这便视为将定金为10万元的定金合同变更为定金为6万元的定金合同,而且产生了定金为6万元定金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所以,张某给付的4万元欠条不能算作定金,张某应偿还的违约定金为12万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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