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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总价款8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时向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房款;如张某违约,则需向王某返还20万元;如王某违约,已付的10万元定金则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经张某同意,王某支付了6万元现金,并向张某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后张某反悔,不想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20万元。而张某认为自己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6万元,另外4万元虽出具了欠条,但并未实际交付,应该赔偿12万元。那么,这4万元欠条是否算作定金呢?张某该偿还多少违约定金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给付欠条能否视为对定金的给付)
李华阳律师:在我国,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其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即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来确定合同数额。结合本案,经张某同意,王某支付了6万元的现金,这便视为将定金为10万元的定金合同变更为定金为6万元的定金合同,而且产生了定金为6万元定金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所以,张某给付的4万元欠条不能算作定金,张某应偿还的违约定金为12万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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