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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17周岁同学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为何被法院认定无效

2017-05-23 14:50:26 | 李华阳 | 6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5年2月23日,17岁的高中生胡兵(化名)因事急需用钱,便向家境较好的同学丁强(化名)借款9000元。看胡兵很是着急的样子,同为17岁的丁强便拿出9000元借给了胡兵。与此同时,胡兵还按照一般借款规矩,出具了借条给丁强,约定两个月以后还款。对此,双方父母均不知情。然而,当借款到期后,胡兵却没有还款的意思。之后一年的时间里,丁强多次向胡兵索要借款,胡兵均未归还。而在这一年里,丁强曾多次看到胡兵参与赌博。无奈,丁强向诏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兵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胡兵与丁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胡兵因无效合同从丁强处获得的9000元应归还丁强。那么,法院为何不认定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从而让胡兵还款付息,而是判定合同无效让胡兵的归还借款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17岁,借款九千还不上)

 

李华阳律师:第一胡兵和丁强今年都是17周岁,且都是高中生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两人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否则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双方的父母均不知情,没有追认胡兵与丁强签订的合同,因此,两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合同无效后,一方面,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便不存在,也就没有利息产生的依据,即不存在利息问题;另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因此,胡兵应将9000元借款返还丁强,而不用归还利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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