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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索要加班费

2017-05-26 21:40:35 | 李华阳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郑州某饭店服务员张某向记者反映道:我今年40岁,从2015年12月起在一家饭店工作,但饭店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领导让我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上6天班,哪天休息还得轮,若轮不开我就不能休。入职时,饭店说我每月工资是2600元,但没说包含加班费。此后,我一直都拿这个数,即使排不开班不能休息时单位也发这么多工资。从我入职起,饭店没发过加班费。我曾问部门经理,他说2600元工资里已包含了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种加班费,单位无须另外支付。请问:领导说的对吗?我有权要求饭店支付加班费吗?(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饭店应不应该给我加班费

 

李华阳律师: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自2015年12月在饭店工作起,便与该饭店建立起劳动关系,饭店应当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签,张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该饭店每月支付自己二倍的工资;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饭店老板要求张某每天工作七小时,每周上班6天的要求是合法的,但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则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张某有权主张自己因延长时间工作、休息日工作、节假日工作的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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