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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方某系邻居关系,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一里小区。2016年9月5日晚,李某被小区内一条狗咬致左小腿外侧受伤。此后,李某花费医药费1400余元。李某认为,伤人之狗为方某所养,故向法院起诉方某,要求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500元,并承担李某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方某表示,自己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调查发现方某和其家人在楼下喂养咬伤李某的狗达半年之久,并给伤人的狗命名,此狗晚上栖息在楼下,没有看到其他人喂养此狗。那么,方某是否要为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流浪狗咬伤人喂养者被判赔偿)
李华阳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属于流浪狗,但方芳及其家人长期喂食,实际上已成为该流浪狗的管理人。虽然方某饲养、收留流浪狗,属于爱心行为,并无过错,但因饲养和收留,同时产生对狗管理和约束之相应责任,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此狗伤人后,方某作为此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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