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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5-09-04 23:02:28 | 聂富民 | 28人浏览 | 0人评论

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作者: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聂富民律师,18814884988

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绝不是简单的按照几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进行分配,也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统一由各肇事方连带责任。虽然大部分连环交通事故,最终都是由各肇事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依据绝不是像很多法律工作者在解答当事人咨询时所说的共同侵权,恰恰相反,连环交通事故中各肇事方负连带责任,却是因为属于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连环交通事故中的先后几次撞击,通常都间隔时间比较短,无法分清是哪次撞击造成的最终结果,由于车辆的快速性,即使是轻微的擦撞,都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灭的严重性,因此先后几次撞击都足以造成最终的结果。对应的法条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先后几次撞击的具体撞击情况结果,此时,属于分别侵权中的共同因果关系,对应的法条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看具体案例之前,先区分一下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共同侵权包括三种:①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②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③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分别侵权多如牛毛。《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①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连环交通事故中,各肇事方在发生事故之前,大家互不认识,不会有意思联络,也就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造成连环事故,各肇事方在主观上虽都是过失,但这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过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过失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如共抬重物登高,重物坠落伤及第三人;如两人相约飚车,其中一人将行人撞死。由此可见,连环交通事故一般不会属于共同侵权。

【真实案例】 某日凌晨,在杭州市滨江区**路徐某驾驶小客车因反光镜将老人骆某撞倒,徐某下车与行人刘某一同扶骆某时连同骆某三人同时被后面行驶而来的姜某撞倒,骆某死亡,徐某和刘某受伤。前一撞击者徐某家境殷实,所驾车辆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后一撞击者姜某,家境不富裕,所驾车辆仅有强制险。交警对第一次撞击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对第二次撞击认定姜某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绝不是将两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简单相加,简单的认为由徐某承担次要责任,由姜某承担主要责任。若如此,姜某的交强险预留另外两个受伤者的份额后,远不足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也不能认定为后一撞击中断了前一次撞击的因果关系,认为由姜某承担全部责任。若如此,受害人家属除了能得到一部分交强险的赔偿额,再难获得其他赔偿。由于车辆行驶的危险性、快速性,即使按照一般常识,车辆观后镜撞到人,将人撞倒后也完全可以将人撞死,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后一撞击更是不用说,两次撞击时间间隔断,根本无法判断到底是谁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然而两次撞击都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代理人,于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共计*元)承担赔偿责任,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姜某和徐某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诉讼请求。

作者: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聂富民律师,1881488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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