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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标准

2015-08-28 14:59:36 | 聂富民 | 18人浏览 | 0人评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标准

———将无效材料认定为虚假材料,供应商枉死尚不自知。

作者: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  聂富民律师 18814884988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除了放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料外,还经常多放很多材料展示自己公司的实力的强大,产品的优良,服务的到位,用以引起评委注意、好感,在评分时多得分。当多放的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相似时,就容易让评委误判而多得分,为自己的中标结果埋下祸根,甚至被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理由进行处罚。让人痛心的是很多供应商被处罚了,还不知道自己是冤枉的,还认为自己当初所放材料确实是为了多得分,被认定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也不冤枉。笔者在此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只要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材料是真是,不存在人为改造、变造、伪造的情形,即使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误导评委作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评审,也不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前提是材料必须是虚假的,必须有变造、改造、伪造的行为,真实的材料可以归为无效材料,可以纠正错误评分,可以取消中标结果,但绝不构成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笔者在实务中曾遇到某公司参加化粪池投标,所投产品为1立方米薄款化粪池,但在提供检测报告时,提供的是1立方米厚款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改动过,然而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认为其所投产品虽然符合招标要求,但没有对应的检测报告,放置该厚款报告是故意为了多得分,属于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显然该意见明显是错误的,混淆了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材料的真实性,是客观事实,真实材料非人为变造不会变为虚假。材料的有效性,是指材料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得分条件等。

两者的关系。无效的材料不一定是虚假的,但虚假的材料肯定是无效的,真实的材料也有可能因与招标要求不符或与所投产品不配套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材料。

要认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至少其行为应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提供的材料客观上必须是虚假的。

虚假材料包括变造、改造、伪造的材料。如果一份材料,被变造、改造后,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客观一致,亦属于虚假材料。如果一份材料,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的行为变动,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极为相似,误导评委多得了分值,只能说该材料是无效的,不应得分,不能改变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对于真实而无效的材料,应通过澄清解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因此,真实材料之间出现数据不一致,依法属于应询标澄清的问题。将此问题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没有任何说服力,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

违法的故意,不同于多得分的故意。供应商参加投标就是为了多得分,为了中标。只有围标、陪标的供应商才不会努力多得分。法布强人所难,多得分的故意不违法,法律要追究的是造假的故意。

3、虚假材料必须能影响或影响了评委对其作出有利评审。

虚假材料的提供必须有影响评委评审的可能性,如果一份虚假材料的出现根本不可能误导评委评审,也不应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追究供应商的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应在与供应商诚信有关的分值上或标书制作相关的分值上予以体现即可。如某公司投标网络设备的投标文件里出现了一张小学生考试成绩单,而这份成绩单是被该小学生涂改过的,东西肯定是假的,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谋取中标吧。

对于这种材料真实,有多放、误放可能的情况,通常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判断为弄虚作假,即使采购代理机构混淆了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概念,事情反馈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多半会被纠正,即使监管部门也不能明辨两者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也终究会得到纠正。

待续、、、、、、

 作者: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  聂富民律师 1881488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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