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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元春律师成功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某做罪轻辩护

2015-12-26 17:22:05 | 钱元春 | 27人浏览 | 0人评论


——林某等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案件摘要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为被告人林某进行罪轻辩护,使其在七位被告人中受到的刑罚最低,且被判处缓刑,除了在庭审辩护中,钱律师指出林某罪行较轻,有自首情节外,还因林某在钱律师及其父母的劝说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检方和法院提交《悔过书》,并主动找到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获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成为本案唯一的被谅解人。

其实按照林某的犯罪情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即可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钱律师亦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申请书》,以希望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不对林某提起诉讼,然因涉案人员较多,未能支持,林某终成有罪之人,不免有些遗憾。

案情简介

一群年轻的80后、90后因爱玩(摩托)车而认识,平时切磋车艺、驾车游玩亦逍遥自在。然因车而欢,又因车而悲。蒋某曾失窃一辆价值不菲并进行了改装的摩托车,后在某车友Q群中发现有人贴出照片低价出售的一辆摩托车与自己失窃的那辆相似,蒋某遂以买主身份进行接洽,并约定看车时间和地点。当日,蒋某即召集近十人浩浩荡荡一同前去“取车”。经过确认,蒋某确信此车即为自己所丢车辆,双方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卖车人“外伤性蛛网膜下出血”,构成轻伤。后相关人员陆续归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蒋某等人对卖车人的人身损伤进行了民事赔偿。

后查明,卖车人所卖车辆系从一车行购得。

法院判决理由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邵某、吉某、林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七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林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另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三千元,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

一失足成千古之恨,本来是一群天生无邪的少年,有着美好的前程,却因为涉世不深,不够理性,亦未能正确处理面临的问题,本来一个110电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后致使多人年纪轻轻即背上“有罪”的烙印。青少年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社会每一个大众的反省和深思。

本案还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到人身健康权的情况下,这种相似性更是大大加强,但是两者也有差异:从主观上看。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虽然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更多的带有逞强、显威风、寻求精神刺激。从被侵犯的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中,蒋某等人因摩托车事情而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而至殴打,是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随意滋事。其主观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但是伤害人这个特定的目的却是很明确的,且其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将被害人殴打成轻伤,故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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