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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元春律师:谁该为网络口水仗下的名誉侵权买单?

2015-12-26 17:24:44 | 钱元春 | 18人浏览 | 0人评论


——王某与某公司网络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教授系某某大学知名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岩土工程测试和应用技术。其曾受聘为被告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相应技术支持,后与该司终止合作关系,并以某某大学为权利人,王某某为第一设计人申请了“xx式砌块”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认为该技术方案应属公司,遂一纸诉状将某某大学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专利归己所有。

    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江南时报撰文《这个专利权属,究竟应该归谁》对本案进行报道。某某大学的《河风海韵》论坛的一篇《某某大学怎么又因剽窃被起诉》的帖子则成为这起民誉权纠纷的导火索。此文一出,立刻被网友大量转载,并跟帖或者单独撰文发表评论,一时风声鹊起。相关文章亦被转发到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主办的某某砖家网站,包括《某某大学怎么又因剽窃被起诉》、《当剽窃已成习惯》、《某某又曝剽窃丑闻》、《某某大学一教授申请专利涉嫌剽窃被起诉》、《某某被指剽窃 丑闻羞辱了谁》等,内容大多直指王某某教授。

    王某某教授认为相关文章均由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发布,使其名誉受损,遂委托律师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则委托钱律师积极应诉。经钱律师代理,最终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名誉侵权不成立,驳回了王某某教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民誉权侵权纠纷案件。区别于传统的民誉权纠纷案件,通过网络进行名誉侵权有其诸多的特点。首先网络名誉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自身的便利性,使名誉侵权行为方便容易、速度快、成本低、隐蔽性强;在网络世界里,网民由于真实身份被隐藏,更容易侵犯他人名誉。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启齿的辱骂、诽谤语言在网络世界中广泛流传,网络“口水仗”硝烟四起,传播甚广,给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其次,被网络空间放大的名誉侵权言论,传播迅速,波及面广,带来了强大的传播效力和严重的后果。在一些不当言论发出后,受害人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他所在的单位知道,社会上的人也知道,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还会发起强烈的语言攻击,这样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更为严重。第三,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ICQ、网上发表言论、网上新闻评论、网络链接等都是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渠道。

    钱律师衷心希望,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网上发表言论时应该注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发表言论;不轻信网络上的信息;避免感情用事,网络发言尽量做到客观、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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