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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元春律师为上海最大信用卡诈骗案主犯成功辩护

2015-12-26 17:26:38 | 钱元春 | 451人浏览 | 0人评论


——庄某、袁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件摘要

本案是上海有史以来最大的团伙信用卡诈骗案,涉案人数16人,涉案信用卡141张,涉案金额212万元人民币。CCTV-1晚间报道、CCTV-新闻频道、CCTV-4CCTV-12,以及南方日报、新华社、新浪、搜狐等报纸、网络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本案涉及到的信用卡诈骗罪以及主从犯的认定都是值得业内探讨的法律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资料的有效保护亦是值得所有的民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庄某、袁某与在银行工作的被告人顾某商议约定,庄某以支付信用卡信用额度10%至15%的价格,由顾某帮助庄某将原本不符合申领信用卡条件的相关人员成功申领信用卡。顾某为庄某出谋划策,告知其如何用虚假证件申请信用卡,如何增加透支额,如何提高办卡数量,如何应对银行的核实等等关键问题。

袁某则组织其他几名涉案人员(含本案第三被告人顾某)四处收集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以及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私刻公章,并将身份证上的居民伪造成在各大公司上班,收入不菲的白领人士,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由庄某交给顾某办领信用卡。共计141张。为了让信用卡里虚拟的信用额度转化成现金,袁某指使相关涉案人员以支付套现金额2%至3%费用的代价,用信用卡分别从被告人沈某、王某、颜某等人所拥有的POS机套取人民币,进行恶意透支。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共套得现金212万余元。

200612月,袁某召第三被告人顾某为其手下,帮其填写申请表、接听电话、套现。后又召朱某、郭某、章某等人为其手下参与信用卡诈骗活动。

20076月,在某宾馆客房内,徐汇警方将涉案的16人抓获归案。20071114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向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顾某在该宗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第三被告人顾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主犯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主犯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录)

……被告人庄某、袁某、顾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

·上海市徐汇人民法院判决书(摘录)

关于被告人顾某的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顾某受被告人袁某召集和指示,参与了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作用与主犯袁某相比辅助、次要,应当认定为从犯。……

钱律师评析

最后一次会见顾某是在一审判决后的不久。当我问道其对判罚是否能够接受,是否需要上诉。他道“钱律师,这个判罚已经远远低于我的心里预期了。我不想上诉。谢谢你为我的辩护,我能接受法律对我的惩罚,我会好好在里面服刑,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看到他对未来还那么充满希望,我相信,几年后,他还是一条汉子。

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做到这点,不仅仅需要娴熟地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这也许就是律师的作用吧。

本案给我们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再次敲响了警钟,请保管好你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与他人。这个社会,用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做成的事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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