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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元春律师成功代理“避风塘”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

2015-12-26 17:29:37 | 钱元春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上海避风塘公司诉上海某餐饮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摘要

当避风塘的“掌门人”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我说收到裁定书的当天一夜未眠时,作为申诉案的代理律师,我能深刻地感觉到这份裁定书在他心目中的分量。十年维权,历经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驳回,可谓屡战屡败,又屡败屡战,最终云开雾散,中间曲折,几人能知。本案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一。对原判确有错误的再审案件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一书中给出了如下思路:在避风塘公司与上海某餐饮企业不正当竞争案〔(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避风塘”获得正名后,继续委托钱元春等律师在全国掀起一股打假维权风暴。部分案件已初战告捷。本站将另行公布,敬请期待。

案情简介

1998年成立的避风塘公司,经过4年的发展,在上海地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仿冒者也随之而来。20027月,上海避风塘以上海某餐饮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避风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对“避风塘”进行宣传,不断强化了“避风塘”作为自己餐饮服务的名称和品牌形象,在荣获各项荣誉的同时,“避风塘”已成为上海地区餐饮服务业中的知名服务名称。

而被告也从事餐饮业,却在自己的招牌匾、店堂餐桌及广告招牌上擅自使用“避风塘”字样,利用避风塘公司的知名度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已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混淆,侵犯了避风塘公司享有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法院的一、二审判决结果却是——上海避风塘败诉,“避风塘”一词属于一种独特烹调方法和特色风味菜肴等。避风塘不服,又向上海高院提出申诉。20051125日,上海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诉。避风塘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把希望寄托在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之上。

20091231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出,二审法院有关‘避风塘’已成了一种独特烹调方法和特色风味菜肴等认定,并无充分证据支持。‘避风塘’一词经过申诉人在企业名称中的长期使用和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广泛宣传,在上海地区的餐饮服务业中,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的作用。所以,‘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是申诉人提供的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

媒体报道 

· 网易——避风塘品牌获正名后加速扩张

· 民主与法制时报——真假“避风塘”较量11

· 搜狐网——官司苦打10年“避风塘”终判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 中国消费报——“避风塘”获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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