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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他人财物不应当构成抢劫罪 律师辩护认定敲诈勒索罪获成功

2016-08-03 9:04:44 | 谢素光 | 10人浏览 | 0人评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受其朋友黄某某的指派看管赌博出老千的被害人石某,要求石某退还骗取的赌资6000元,因肖某只退还了人民币1800元,导致李某等的不满,遂对被害人实施了言语威胁和殴打,并电话通知石某家属将赌资10000元送到看管地(大排档),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处理步骤及方案:

  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家属委托后,谢素光律师及时安排会见,了解该案详情后向办案单位沟通案件情况,并递交《法律意见书》,确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本案中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其对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在本案过程中亦有过错,谢素光律师确定罪名变更的辩护方案。

  因本案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检察院)均以抢劫罪对李某实施刑事拘留并逮捕,如果该案以抢劫罪定罪,被告人等的量刑标准是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鉴于此,谢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的证据材料,在该案到达法院审判阶段,谢律师提前沟通主审法官,阐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缺陷,重申被告人只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为了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提出有效的罪名变更的辩护意见:

  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其在本案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始自终没有抢劫的犯罪主观故意,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采取明显的暴力行为,犯罪地点属于公共场所,被害人不属于不能现场反抗的情形,被告人等实施的言语威胁并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屈服的地步,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等现场劫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等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同时结合被告人李某在本案过程中属于从犯、偶犯及犯罪未遂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改变罪名为敲诈勒索,经法院合议庭合议,以上辩护意见均被合法采纳。

  判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谢素光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轻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法院宣判后仅半个月,被告人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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