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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的朋友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在被抓之前托其代为收取从广州送来的冰毒35余克,吴某某收到该毒品后,持有该毒品并在其朋友从拘留所出来当天交付毒品,殊不知该朋友已经配合公安机关反咬吴某某向其出售毒品,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起获冰毒。
处理步骤及方案:
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家属委托后,谢素光律师及时安排会见,了解该案详情后向办案单位沟通案件情况并递交《法律意见书》,确定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犯罪故意,也未参与毒品犯罪的具体交易,不存在毒资的交付,确定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
因本案涉及的毒品重量较大,一般量刑的起点均在七年以上,为了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谢律师经会议后制定辩护方案,提供罪名变更的辩护方案:
该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取决于该毒品的来源及毒品交易的细节,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的指细节,谢素光律师抓住两个辩护要点:一是该毒品系代收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吴某某与广州卖家之间没有钱款交易的行为,吴某某只是代为接收毒品;二是吴某某没有收取其朋友的毒资,在交易的过程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政,难以体现毒品买卖的交易特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的其他如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
案件最终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谢素光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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