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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

2016-08-04 8:56:33 | 谢素光 | 7人浏览 | 0人评论

  【基本案情】

 

  20151114日,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之后,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家人的委托,指派谢素光律师担任本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谢素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尽快的会见了当事人。经了解,嫌疑人洪某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在龙岗区西红门镇守保庄村发生矛盾,后将被害人左耳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5123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谢素光律师提出:嫌疑人洪某某本性善良、没有前科记录、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提出从轻处分辩护意见。

 

  经审理,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谢素光从轻处分的辩护意见,判定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律师辩护的主要落脚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洪某某的主观恶性;

 

  2、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3、 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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