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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送养有关的刑事犯罪问题

2020-04-20 11:54:09 | 张超 | 0人浏览 | 0人评论

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68659995   更多资讯关注公众号“高界律师”

20204,依旧持续着2020年的噩梦。随着南风窗《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的曝光,鲍毓明性侵案件随之成为舆论的中心。因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关于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我们暂不讨论,但随之牵连出来的黑色民间送养产业链更加令人触目惊心。

民间送养是一直以来存在于民间的一种父母私自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在《收养法》已经有收养关系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之所以会出现民间送养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送养人或是受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或是年轻情侣因为未婚先孕又无法自己养育子女而送养。民间送养作为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分为具有真实送养意愿的送养和具有拐卖行为的非法送养,二者在表面上往往难以区分。即便民间送养是出于父母真实意愿,被送养的子女与收养人之间也不属于《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这是因为这种民间送养的行为在没有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情况下,欠缺收养的形式要件。

民间送养关系由于脱离国家监管,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不清晰,往往会对未成年被送养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使其成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本文试图从民间送养入手,探讨送养过程中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

一、拐卖儿童罪

在非法的民间送养中,作为父母的送养人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收养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可见,虽然刑法并没有将亲生父母出卖子女明确规定为犯罪,但在审判实践中,亲生父母只要主观上存在非法获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收取了巨额财产,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现实生活中,父母拐卖亲生子女的情况并不常见,更常见的是由鲍毓明案件引发关注的网络民间送养黑色产业链。收养者借收养之名,欺骗儿童的亲生父母,或者自己收养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或者作为中介直接将儿童贩卖。在这条由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共同紧密连接的产业链中,更容易滋生拐卖儿童罪。

《收养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有名的案例无疑是"2013703"特大网络贩卖婴儿案。2013,公安机关通过一场联合抓捕解救被贩卖儿童的行动,沉重打击了包括"中国孤儿网""圆梦之家""人人要我""收养吧"在内的四个特大网络贩婴犯罪团伙,解救了被拐婴儿三百八十二人,抓捕包括四个网站和三十多个腾讯QQ群的核心负责人周代富等犯罪嫌疑人一千余人。长期以来,该犯罪团伙通过建设网站、建立QQ群聊、开设网店等方法搭建不法网络买卖平台,组织贩卖婴幼儿,提供"一条龙"服务,从中获取"捐赠费"等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拐卖儿童罪等多种罪行。

如今,鲍毓明案件相关信息表明,这种类似于"圆梦之家"的网络"送养"行为虽经公安机关一再打击但仍然存在,而这些送养行为同样摆脱不了拐卖儿童罪的嫌疑。

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为了打击贩卖人口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我国刑法除了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之外,还将与其对应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民间送养中的收养人一旦明知收养的儿童是被拐卖的,极有可能涉嫌此罪。

《刑法》第241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非法的民间送养行为中,只要收养人人明知被收养的儿童是被拐卖得来的,其主观上具有收买的目的,客观上支付了较大金额的收养费,就能够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即使送养人为儿童的亲生父母,只要送养人违反前述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则收养人也与之对应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因此,民间送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违反《收养法》的同时,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生意",只要涉及到钱财交易就可能涉及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三、遗弃罪

送养人非法民间送养,即使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有可能涉嫌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养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我国,受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是公民法治观念逐渐在增强,父母遗弃子女特别是遗弃女婴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就给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提供了可趁之机。鲍毓明事件牵涉出来的黑色送养产业链中,作为中介的网络服务平台之所以能够通过中介服务获取犯罪所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送养人对自己子女的遗弃。结合鲍毓明案件,鲍毓明的行为显然给被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我们在批判鲍毓明、同情受害者的同时,同样有理由认为受害者的母亲在这起事件中难辞其咎。

四、民间送养背后的其他犯罪

   《收养法》之所以不承认民间送养行为的合法性,除了其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送养人和收养人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遗弃罪以外,还在于在民间送养的背后往往会发生其他犯罪,给儿童造成更大伤害。

在民间送养过程中,收养人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被收养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收养人在女性被收养人满14周岁以后实施性侵行为的,涉嫌强奸罪;收养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收养人的,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或猥亵儿童罪;收养人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同时又有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

结合鲍毓明案件来看,虽然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还未终结,但从媒体暴露出来的信息看,鲍毓明的行为无疑有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重大嫌疑。令人震惊的是,鲍毓明案件并非个例,据浙江大学与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联合针对儿童性侵害模式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近亲侵害中,继父或者养父的比例达到27%。可见,民间送养背后的犯罪更为可怕,一旦送养行为被"恋童癖"等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其对受害者产生的身心伤害不言而喻。

我们无法得知还有多少这样的黑色送养产业链在身边,还有多少的"鲍毓明"潜藏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立法和司法方面一直存在相应的漏洞。我们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姐姐来了"能推动立法对民间送养行为和未成年人性侵类案件的法律完善,有更多的专家学者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比如在民法典中加强对收养关系的审查,构建一整套的国家送养收养监管体系,在刑法量刑中提高未成年人被性侵者年龄底线至18周岁,提高性侵幼女的量刑标准等等。

最新消息是,腾讯QQ安全中心已经开始针对涉及"儿童送养"QQ群组进行封号并升级安全策略,我们也期待鲍毓明案件尽快水落石出,黑色民间送养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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