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编造山西特大矿难谣言是犯罪吗
9月19日,网民“期货日报外宣”发帖称,位于山西省汾阳市杨家庄镇的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井下730名作业人员被困。经山西警方和有关部门认真核查,近期汾西矿业未发生任何事故。
鉴于该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山西警方立案侦查,并在山东警方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27岁,山东省临沂市人)于9月18日购买了山西焦煤集团的期货,9月19日在网上发帖编造了“山西焦煤集团发生特大矿难”的谣言,企图制造社会混乱,以期期货涨价,从中谋利。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编造山西发生特大矿难谣言被拘 作者:吴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高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