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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2016-07-26 14:43:50 | 谢素光 | 13人浏览 | 0人评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其家属都心急如焚,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以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该项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取保候审适用率偏低,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刑事辩护律师谢素光总结多年来的刑事辩护工作经验,认为取保候审虽然难度很大,但是如果找准规律,找到合适的充分的理由,还是可以大大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一、律师对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时表现、犯中表现、犯后表现三方面进行认定。

 谢素光律师认为据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大小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要靠律师收集客观材料来证实,犯罪中的行为表现要靠证据来证明,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要由靠律师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悔罪意识。

  1、犯罪前的行为表现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的行为表现成为司法机关对其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律师如能收集到具有下列情形的材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较小:①性格开朗、处事沉稳、做事循规蹈矩,无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无暴力倾向、无被治安处罚记录;②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社会评价较高工作;④成长顺利,家庭生活幸福;⑤初犯、偶犯等没有前科。

  2、犯罪中的行为表现 

 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地位作用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广东刑事辩护律师谢素光认为通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可以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③具有犯罪预备、中止、未遂、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④刚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⑤亲友、邻里间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后的行为表现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同样影响着司法机关对其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谢律师认为具有下列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较小:①犯罪后投案自首的;②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③认罪态度好的;④积极退赃或赔偿的。

刑事辩护律师谢素光

 二、律师对有特殊生理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根据以往的经验,谢律师认为以下六类特殊人群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容易取保候审: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②怀孕或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③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嫌疑人;④身体残疾的犯罪嫌疑人;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⑥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只是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因素之一,具有以上六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必然被认定为社会危险性较小,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但只要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就会大许多。

 三、律师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成功率高。从性别上看,女性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适用率高于男性犯罪嫌疑人。这与女性较少实施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直接关系。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要比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高许多。

  总结以往经验,谢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占到绝对多数。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占到绝对多数,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比例较小,而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则极少。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检察院或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变更强制措施,除非是由于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但这样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很少发生的,主要是因为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不愿冒险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远高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五、律师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提出取保候审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自侦案件暴力程度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且均为本地人,对其取保候审的风险性较小,普通刑事案件暴力犯罪的比例高,嫌疑人素质参差不齐,总体水平较低,且外地人占较大比例,对其取保脱逃的可能性较大,无法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谢素光律师——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数十余年,谢素光律师专注于国内仲裁与诉讼律师业务 :包括各类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诉讼; 企业、公司及银行债权的清理、欠款纠纷的诉讼代理; 各类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 民事、行政纠纷的诉讼代理。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业务; 刑事案件起诉阶段的律师业务; 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深圳毒品刑事辩护律师——谢素光律师联系电话:0755-28388866 手机:139234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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