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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恋爱”为名借取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6-07-27 9:34:37 | 谢素光 | 5人浏览 | 0人评论

   

   一、案情介绍

  2015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冯某主要通过交友婚恋网站、他人介绍等方式,与多名年轻女性谈起了恋爱。等与女方稍稍熟悉后,冯某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建造房屋等虚构理由向女方提出借钱,有三名女孩向其提供财物14万余元,其中现金2万元,马自达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冯某将车辆和手机销赃后几乎挥霍一空,仅在案发后退给一名女孩3800元。此后,冯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民事诉讼律师谢素光

    三、法律依据

  《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律师评析

  目前此类案件发生较多,被害人维权较难,原因主要有:首先,被害人举证困难,比如多次给付现金或为其购买物品,没有留下有效证据;其次,被害人报警时,警方会以双方系恋爱关系推三阻四,或者直接不予受理,告之诉讼解决;再次,即使可以成诉,对方会以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发生财物往来,系无偿赠与作为有利抗辩。

    谢素光律师——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数十余年,业务专长:办理各类普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对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毒品犯罪辩护有独到的研究,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咨询电话:0755-28388866 官网:http://www.shang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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