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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6-07-27 9:51:46 | 谢素光 | 16人浏览 | 0人评论

案例一:某丙是城市管理局职工,在清理违法占用街道摊点的统一行动中,将一位无证摊贩小张的左侧耳膜打穿孔,经鉴定小张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对某丙提起公诉。

案例二:某甲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受害人小王死亡,并造成小王自行车损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未婚,父母健在。

案例三:某乙伪造房产证将其承租的房屋出售,真正房主小李是受害人。某乙因诈骗被提起公诉,但售房款已经挥霍一空,房屋也被他人善意取得。

一、占有型犯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广东尚律主任谢素光律师

根据本条可以知道:

1、对于占有型犯罪行为,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不予受理。

3、对于此类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办案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挽回,如果刑事案件结案后,发现被告人仍有违法所得位于追缴或者仍有退赔能力,由司法机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二、对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38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当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占有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损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占有型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因诈骗类犯罪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2)、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前者如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车辆、房屋等损失;后者如被害人因伤病较少的劳动收入、继续治疗的费用等,但不包括被害人被害人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才可能取得的物质利益,如发明创作带来的收益‘加班所带来的收益等。

(3)、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犯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1、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受“受国际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委托代表该组织行使职权的人员;(5)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委托,代表该组织行使职权的人员。

2、对以上五类人员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必须是该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本身没有联系,那么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民法通则》第121条所规定的职务侵权赔偿,凡是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受害人只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赔偿,不能再依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在我们看前面的三个案例。案例一,小张也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提起国家赔偿。案例二,小王的父母可以就小王死亡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三,小李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损失只能通过追赃或退赔的方式得以解决。

谢素光律师——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数十余年,业务专长:办理各类普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对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毒品犯罪辩护有独到的研究,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咨询电话:0755-28388866 官网:http://www.shang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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