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身伤害赔偿范围】误学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本律师代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姓梁,是一四年级的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与另一个孩子用有弹性的跳绳拔河,对方突然松手,跳绳把手弹过来,打在小梁的左眼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入院治疗两个多月。本律师在诉状中要求被... |
【人身伤害赔偿范围】误学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本律师代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姓梁,是一四年级的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与另一个孩子用有弹性的跳绳拔河,对方突然松手,跳绳把手弹过来,打在小梁的左眼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入院治疗两个多月。本律师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拔河对方及学校)赔偿的项目之一就是“误学费”,但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没有支持该赔偿项目。
2009年,本律师代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一家公司,对方是一初中男孩。公司的司机驾车将男孩撞伤,对方的诉讼请求中也有“误学费”,本律师如法炮制,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虽然这次算是赢了,但心里老觉得不舒服:第一,自己赞成应该赔偿“误学费”,但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必须提出“无法律依据”的抗辩理由;第二,这样的抗辩理由便宜了保险公司——对方的索赔额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使法院支持了关于“误学费”的诉讼请求,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说来,我的抗辩岂不是“损人不利己”?!
二,现状
法官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因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成文法而非判例法,故绝大多数法官都是教条地搬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去冒险行使“自由裁量权”,判令赔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误学费”。
据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案件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占的比例更大。
三,理由
成年人受到伤害有“误工费”,并且“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即使无工作,也可以按照其身份性质取得一定的误工费。那么,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耽误了学业,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误学费”,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缺陷。
且不说国家一直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只是从事实角度分析,也应当将“误学费”纳入赔偿范围:入院治疗期间及恢复休息期间,肯定会落下功课。伤愈后,如果补课,首先,要占用本来已经少得可怜的休息时间;其次,未成年人的自学能力有限,不可能通过自学就能补上,所以就要请老师给补,当今社会,请老师补课都是有偿的,付出的补课费远远高于在校正常学习所支出的费用。如果不补课,知识出现断层,肯定会影响将来的学习,甚至就此影响孩子的一生。
四,误学费的赔偿标准
既然“误学费”是现实存在的损失,法律就应当将其纳入赔偿范围。具体标准,不妨参照受害人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期家教市场价格。
播放数:610
播放数:543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