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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军官灰色收入 灰色收主包括哪些 灰色收入被认定为贪污

 12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19 14:12:27
导读: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武警部队视察(资料图)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军队一次重要会议上讲:今后军官的收入主要是靠工资,不能有其他所谓的灰色收入,更不能有违法所得,否则就要受到查处和追究。这段话是讲给部队听的,也是讲给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听的。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争议。一般认...

严禁军官灰色收入释放四大信号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武警部队视察(资料图)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军队一次重要会议上讲:今后军官的收入主要是靠工资,不能有其他所谓的灰色收入,更不能有违法所得,否则就要受到查处和追究。这段话是讲给部队听的,也是讲给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听的。

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争议。一般认为,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但从实质来讲,灰色收入更倾向于非法收入多一些,并且已经呈现四个特点: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二是权力特色;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四是存在氛围“正当化”。特别是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危害甚烈。

习近平在此次提到灰色收入时,特别加了“所谓的”定语,而且提出的是“不能”有,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

严禁军官灰色收入释放四大信号

 

过去,在一些官员看来,红包礼金并不是贪污受贿,真正出问题也只认为是灰色收入而已。

◎信号一:“收受礼金红包”也不行了

过去,在一些官员看来,红包礼金并不是贪污受贿,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真正出问题也只认为是灰色收入而已,觉得没什么大事,使得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1月18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官网南粤清风网披露,即将开幕的中共广东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将公布全省各级廉政账户收缴“红包”礼金数,中共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称数目“相当惊人”。其实,这种惊人的数目肯定不只是广东,在其它省份恐怕同样如此,而这些红包礼金大量存在,就构成了不少官员灰色收入的一种。

自从十八大“八项规定”以来,许多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得到了有力遏制,但如红包送礼等问题,还远未到根本治理的地步,有的地方单位仍然在我行我素,只不过收的、送的范围更加集中到有权之领导手中。那么,此番严厉禁止灰色收入的提法,必将压缩此类红包礼金生存的空间。

严禁军官灰色收入释放四大信号

 

灰色收入存在,使得官员如实进行财产申报面临阻力。

◎信号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更严了

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执行,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但多年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收效不大,尽管有关部门强化了抽查核查工作,但有的官员还是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有的官员甚至担心财产公开而拒绝提拔。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过去大量的灰色收入存在,使得如实进行财产申报面临阻力。一方面百姓基于灰色收入存在质疑官员财产申报的可信度,另一方面由于有灰色收入官员也不敢据实进行财产申报。如果严格禁止灰色收入在领导干部当中存在的话,而只是工资收入,那么意味着扫除了官员财产申报的一大阻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扫除了灰色收入之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得到更好的落实推行,有关部门对申报内容的审核也将更加严格。落到实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将成为反腐治本的重要基石。

严禁军官灰色收入释放四大信号

 

对官员来说,还有灰色收入的日子,要过去了。

◎信号三:当官不易必成新常态

现在,一些干部私下里议论“为官不易”“当官是高危职业”,感叹“当官的好时候”已经过去了。习近平讲:“我认为当好共产党的官是很辛苦的。我也没有听到哪一个称职的领导人说过当官真舒服。”而且从一些官员的牢骚来看,他们怀念的是当官又发财的情景,以及有灰色收入的日子,所以才感叹当官不易。随着官场良好生态的逐步形成,当官不易必然成为一种新常态,当官就是要为民服务、为民办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能图清闲,而且只能拿该拿的钱,不该拿的一分也不行。

严禁军官灰色收入释放四大信号

 

贪官落马时,家中搜出巨额财产到法庭上却缩了水,其中就可能涉及到灰色收入的问题。

◎信号四:灰色收入或将列入贪污认定

在贪污贿赂罪的刑法实践当中,关于灰色收入的争议也一直存在。比如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如此判决显然过轻。还有一个现象就是,往往一个贪官落马时,各种新闻称其家中搜出巨额财产或涉及多少金额,可是一到法庭上就大幅缩水,这是不正常的,其中就可能涉及到灰色收入的问题。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使得法律公信受到损害,人民群众对此强烈满意。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还有去年修改刑法时,曾经有人提出设立“收受礼金罪”,但最终可能担心与人情往来混淆不清而取消。实质上,这些都给灰色收入留下了空间,如果说对不明来源财产一律以贪污认定的话,问题就简单多了。那么,在严厉禁止灰色收入的背景下,这样的认定恐怕就容易多了,因为已经少了重大障碍。(人民日报客户端编辑:岳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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